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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总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暂行)

来源:管理员     所属分类:政策法规     阅读次数:3759     发布时间:2011-12-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总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合同管理程序,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总公司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总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总部、所属子公司及分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总公司及所属单位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立项、审核、审批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纠纷处理、立卷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二章 合同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合同实行分级管理。
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合同;涉及新领域、新技术或对总公司经济发展有特殊意义的,标的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的合同;所有涉及矿权转让的合同由总公司管理。
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一般合同,由总公司授权,子公司或分公司管理。
第六条 子公司和分公司必须明确合同管理部门。总公司法律法规部和子公司、分公司的合同管理部门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第七条 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订立、履行和执行的全过程全面负责,合同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 签订合同,除即时清结外,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凡国家、行业或总公司有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应当结合实际予以适用或借鉴。
第九条 总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应当刻制合同专用章,指定专人管理。合同专用章仅供已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内容填写完整的合同上盖印。不得在非合同文本上盖印,不得盖印空白或填写不全的合同文本。
第十条 总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内部的职能部门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应当具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
第十一条 合同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并盖有合同专用章才可生效。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合同文本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第三章 合同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十二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负责合同审核,确保审核率达到100%;必要时参与重大合同的论证、谈判工作;参与合同纠纷处理;负责合同备案工作。
第十三条 合同承办部门主要职责为:指定合同承办人,负责合同立项,进行意向接触和资信调查;起草合同文本,组织合同谈判;组织审查会签,负责报送合同审核,负责合同的签订;负责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负责报送合同备案和归档。
第十四条 合同需要会签时,会签部门主要职责为:按照本部门职责,对合同相关条款的经济性、技术性提出审查意见。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
第十五条 合同承办部门确定合作主体,进行意向接触和资信调查。
第十六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总公司的相关规定。合同的必备条款应当包括当事人姓名(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和质量,履行期限、地点、方式,价款与支付方式或合作条件,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文本中应当规定合同履行地和纠纷管辖等内容,合同的纠纷管辖地应尽可能约定为总公司所在地或所属单位所在地。
第十七条 重大合同应组成谈判小组进行谈判,由主管领导牵头,合同承办部门组织,财务、技术、法律等与合同内容相关的部门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 合同审查可以采用会议、会签和一次性审批的方式。
主管领导认为需要会议审查的合同,由主管领导召集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会议审查。
主管领导认为需要会签的合同,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查会签。审查会签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签署同意、不同意或具体修改意见。
一次性审批的合同,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主管领导直接审批。
第十九条 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草案和相关说明材料报送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即可报送审批,如有问题则提出补正意见,由承办部门整改后再次审核。
第二十条 合同承办部门将审核通过的合同送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将合同副本存留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一份,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二条 合同经签字、盖章,且约定生效条件成就时方可全面实际履行。合同生效之前,不得实际履行。
第二十三条 合同承办部门按合同约定,承担通知义务,组织合同履行,办理相关事项,报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合同承办部门要积极应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出现重大事项时,必须及时向主管领导和合同签署人汇报,以便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当出现法定合同解除事由时,合同承办部门应报请合同签署人同意后解除合同,以维护总公司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我方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对方可能造成的损失,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承办人应持相关材料按照原合同签订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经签署批示后,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将有关变更、解除合同的文书等入卷归档。
 
第六章 合同纠纷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合同他方当事人违反约定或提出履行异议时,承办部门必须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以法定或约定的方式答复。
第二十八条 出现纠纷后,承办部门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收集整理处理合同争议的文件和证据资料。
第二十九条 合同纠纷协商、调解,应由合同承办部门与归口管理部门共同进行。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合同承办部门应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确定代理人、制定应对方案,并向合同签署人请示。
 
第七章 合同档案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由合同承办部门整理、保管合同及相关的档案资料,并按总公司、子公司或分公司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归档。
第三十一条 合同档案的使用,按照总公司、子公司或分公司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泄露商业秘密。
 
第八章 合同管理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总公司对合同管理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下列情形要实行责任追究:
1、以部门或单位名义,加盖部门或单位行政章签订合同的;
2、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或超越代理权、滥用代理权签订合同的;
3、对签约对方的资信情况缺乏了解,盲目与对方签订合同被诈骗的;
4、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与对方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
5、利用合同徇私舞弊、贪污、侵占、受贿的;
6、其它失职、渎职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法律法规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和分公司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办法,报总公司法律法规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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