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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总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办法
来源:管理员
所属分类:政策法规
阅读次数:5090
发布时间:2016-10-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法律风险管理能力,有效防控法律风险,促进总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参照《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GBT 27914-2011)和《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相关规定,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风险,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由于公司内外部环境及其变化或者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而对公司产生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第四条 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公司战略目标为导向的原则。法律风险管理应当与总公司战略目标相适应,促进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与公司经营管理相融合的原则。法律风险管理应当融入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成为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
(三)纳入决策过程的原则。企业所有决策都应综合考虑风险,以便将风险控制在企业可接受的范围内。法律风险作为企业的重要风险范畴,应纳入企业决策过程,作为企业决策应考虑的重要因素。
(四)全员参与的原则。总公司所有单位及员工都应当参与法律风险管理,履行相应职责并承担相关责任。
(五)持续改进的原则。法律风险管理应当根据总公司内外部环境变化不断调整完善,实现持续改进。
(六)坚持合法性、可行性和效益性的原则。企业用合法的手段防控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控制措施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应当考虑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 法律风险管理体制
第五条 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部门配合、员工履责的组织管理体制。
第六条 总公司董事会是总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决策机构,下属单位董事会或总经理(队长、院长、所长、校长)办公会是本单位的法律风险管理决策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批准法律风险管理的制度和流程;
(二)批准法律风险应对策略和措施;
(三)对有关法律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七条 总公司分管法律事务领导,主管总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工作;下属单位分管法律事务领导,主管本单位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履行下列法律风险管理职责:
(一)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二)指导建立和完善法律风险管理的制度、流程;
(三)协调处理有关法律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
(四)其他应当由法律事务分管领导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 总公司法律法规部和下属单位法律事务机构是法律风险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称“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履行下列法律风险管理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法律风险管理的制度、流程;
(二)组织实施法律风险管理基本制度;
(三)组织协调法律风险管理日常工作,审核合同、规章制度的合法性;
(四)组织应对、处理法律风险事件,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等活动;
(五)办理企业负责人交办的法律事务;
(六)其他应当由管理部门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 总公司和下属单位除法律风险归口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是法律风险管理执行部门(以下称“执行部门”)。执行部门应当在管理部门的组织、协调下开展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管理部门组织下对本部门涉及的法律风险进行识别和分析,提出应对措施建议,落实风险应对措施;
(二)负责完善本部门的法律风险管理机制;
(三)在管理部门组织下应对、处理法律风险事件;
(四)负责收集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法律风险信息,并及时向管理部门反馈;
(五)其他应当由执行部门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 管理部门应当设置法律风险管理岗,负责具体实施法律风险管理工作。
执行部门应当设置法律风险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
第三章 法律风险管理机制
第一节 法律风险的识别和分析
第十一条 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发起法律风险识别,执行部门应当负责提供风险识别的基础信息、初步识别结果,并对管理部门的识别结果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风险识别结果制定法律风险清单。
第十三条 执行部门应当随时收集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法律风险信息,并及时向管理部门反馈,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反馈信息及时对法律风险清单进行补充、更新。
第十四条 执行部门每年年初进行本部门法律风险识别、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于2月底前形成《法律风险清单》报管理部门审核。每年11月底前管理部门组织执行部门对法律风险控制情况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更新《法律风险清单》。
下属单位管理部门应将本单位的《法律风险清单》报总公司法律法规部备案。
第二节 法律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第十五条 公司开展重大经营活动,应当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并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采取事前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执行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当主动对照法律风险清单,明确本部门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管理部门可以对执行部门工作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风险提示,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管理部门应当对法律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法律风险的发生,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法律风险的前瞻性研究,并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第二十条 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与法律风险管理相关的培训。执行部门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提出法律风险管理培训需求,管理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实施有关培训活动。
第二十一条 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法律风险管理宣传活动,增强全员法律风险管理意识,提升法律风险管理能力。
第四章 法律风险事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行法律风险事件报告制度。法律风险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由执行部门组织查明事件基本情况,在三日内向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管理部门收到法律风险事件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事件的性质、原因、影响等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应对方案或者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需要采取应对措施的法律风险事件,执行部门应当在管理部门的组织协调下,及时落实决策程序确定应对措施。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属单位及时向总公司法律法规部报告:
(一) 获知有关当事人准备以诉讼(仲裁)方法解决分歧的;
(二) 对方当事人已经提起诉讼或仲裁活动的;
(三) 已经接获对方当事人声称将以诉讼(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函、信函)的;
(四) 总公司和下属单位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时;
(五) 其他可能引发诉讼(仲裁)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所属单位应当逐步建立法律风险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明确法律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理的职责、流程、时限、内容和方式等,增强法律风险预警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章 法律风险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总公司分管法律事务领导对总公司法律风险承担全面责任,下属单位分管法律事务领导对本单位法律风险承担全面责任。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法律风险负主要责任,员工对其所任职岗位的相关法律风险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 总公司对有效防范法律风险,避免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员工,给予奖励;对造成法律风险事件,损害公司利益的员工给予惩处。具体奖惩按照《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总公司员工奖惩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