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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监管企业重大事项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省国资委决定或由省国资委报请省政府决定的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事项,主要包括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减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大额对外担保,转让重大财产,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破产等重大事项。
第三条 省国资委对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四条 省国资委对以下事项实行核准制:
(一)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减资本,以及解散、破产等事项。其中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等事项,应当由省国资委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重要子企业名单由省国资委另行确定。
(二)监管企业设立公司。
(三)监管企业发行债券、大额捐赠、分配利润等事项。
(四)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非主业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和长期股权投资。
(五)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其中监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或通过改制、增资扩股等方式致使国家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由省国资委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六)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
(七)省人民政府批准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八)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需要省国资委核准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省国资委对以下事项实行备案制:
(一)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二)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主业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和设立基金。
(三)监管企业之间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担保事项。
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相互提供担保的,由监管企业决定。监管企业不得向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
(四)省国资委核准(备案)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五)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需要省国资委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除按本规定应当由省国资委决定或由省国资委报请省政府决定的事项外,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其他重大事项,由监管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决定。
监管企业对其决定事项不得授权所属企业行使。
第七条 评估机构的委托遵循谁审批、谁委托的原则。由省政府批准或省国资委核准(备案)经济行为事项的,评估机构由省国资委委托;由监管企业决定经济行为事项的,评估机构由监管企业委托。
监管企业在选择评估机构时,不得与非监管企业共同委托。监管企业对中介机构的委托不得授权所属企业或其他企业进行。
第八条 监管企业在实施对外投资、增资扩股、产权转让等经济行为时,涉及的交易对价由监管企业的董事会决定,并相应承担决策责任。
交易对价应以核准(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并综合考虑尽职调查、收益分析、市场预测、供求关系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 建立重大事项决策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保密的事项外,监管企业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企业职工公示重大事项决策的审议程序、审议结果和实施情况。
第十条 建立重大事项监督检查制度。监管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国资委上报上年度重大事项决策及实施情况。省国资委依法对监管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及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任用和薪酬兑现挂钩。
第十一条 建立重大事项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对监管企业因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省国资委及有关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及境外、省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国家及本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具体管理要求,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办理。
第十四条 监管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制定所属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的具体规定,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国资委2010年10月19日发布的《省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陕国资发[2010]361)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转载自《陕西国资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