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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后合同的风险管理

来源:管理员     所属分类:地矿新闻     阅读次数:1321     发布时间:2018-12-04

    “营改增”给建筑业带来的不仅是税率的变化,对企业的财务、涉税、现金流及合同管理等方面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而合同管理贯穿了企业经营活动始终,是企业管理的重要一环。本文就“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风险进行了分析,提出建议。
  
    一、合同管理的风险分析
  
    目前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风险主要有:
 
    1、合同额。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收入、计税基数是不含税的,合同额是否含税直接影响了收入、计税基数及现金流。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合同中注明了价款和税款,则印花税以价款为计税基数;否则,以合同额为印花税计税基数。2、税率。增值税税率一般计税为10%、简易计税为3%。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目前业务中适用简易计税的只有“清包工”和“甲供材”两种工程承包方式。若合同中条款没有明确承包方式,则适用10%税率。3、兼营业务。一项合同涉及建筑劳务和现代服务劳务,合同中若没有分别注明其工作量、合同额,则从高适用税率。4、其他。另外还有发票类型、开具时间、付款方式以及收取的发票存在问题时、“发票流、资金流、业务流”三流不一致时的责任等等。
  
    二、应对策略
  
    针对以上风险点,我们要从源头抓起,完善合同内容,明确相关条款,在签订合同、执行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在“合同价款与结算方式”部分,明确合同额是否含税以及提供发票的类型、税率和时间。一般情况下切忌一次开全额发票而分次收款。约定并强调若发票不合规或涉及虚假发票时,供票方应承担的责任;强调“三流一致”,以印证业务的真实性。2、在“工程承包方式”条款明确是否为“甲供材、清包工”,并明确采用的计税方法以及提供发票的类型;3、涉及兼营行为时,需要分别注明其工作量、合同额以及适用的税率;4、建设方没有按合同规定支付完工程款时,应在工程结算报告中注明或另附协议,约定未付款项的另外支付时间,双方签字盖章,它将作为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总之,我们要认真制定、执行好合同的每一项条款,在法制越来越完善的今天,以规范的经营行为防范多变的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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