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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矿总公司出台《找矿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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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3-04
为调动总公司广大地质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地质找矿突破,奖励在地质找矿、地质勘查工作中取得优秀成果的项目和有功人员,近日,省地矿总公司出台《找矿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明确,总公司设立找矿成果奖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找矿成果奖的评审和推荐工作;找矿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次,另设鼓励奖,包括找矿重大发现奖、地质找矿阶段成果奖等。《暂行办法》同时明确各个奖项的获奖标准。
《暂行办法》要求,申报找矿成果奖的成果,必须是总公司成立以来,在省内外形成的地质勘查及地质找矿成果(含本单位占股份的商业性项目的找矿成果),必须是经省部级矿产资源评审机构最终评审认定并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的勘查或找矿成果;申报鼓励奖的成果,必须是经总公司内部组织评审认定的成果。
《暂行办法》规定,找矿成果奖奖金由总公司从奖励基金中支付,其中特等奖奖金400万元,一等奖奖金200万元,二等奖奖金100万元,三等奖奖金50万元,鼓励奖奖金10万元。合作项目奖金按各奖励等级奖金乘以获奖单位所占股权比例计算。获奖成果的主要贡献者,其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之一。